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0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