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规范检举奖金兑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规定,请与《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举奖励资金从黑龙江省财政厅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其中,检举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
检举奖励资金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计财处、稽查局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计财处负责监督。
其中,检举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计财部门、发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发票管理部门使用,计财部门负责监督。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通报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举奖金的具体标准
(一)《暂行办法》第六条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明确如下:
1.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2.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60万元以上不足80万元的,给予4000元以下的奖金;
3.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4.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5.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明确如下:
1. 查获填开式发票10,000份以上并且最大填开额度在10亿元以上的,或者定额式发票面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2. 查获填开式发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并且最大填开额度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或者定额式发票面额在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3. 查获填开式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5,000份并且最大填开额度在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或者定额式发票面额在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4. 查获填开式发票500份以上不足1,000份并且最大填开额度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或者定额式发票面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5. 查获填开式发票不足500份并且最大填开额度不足5,000万元的,或者定额式发票面额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有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或者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的,一经查实处理,按照罚款额的5%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四)对于检举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处理,按罚款额的30%计发奖金。每案计发奖金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元。
四、检举奖金的审批权限
(一)检举奖金计发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
(二)检举奖金计发数额在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
(三)检举奖金计发数额不足1万元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
(四)检举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奖金计发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1年2月16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12月29日印发的《饮食业有奖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奖励条款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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