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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财综〔2008〕108号件的通知》(哈财综〔2008〕3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加强工本费核算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有关人员的免收情况制作明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业户名称、免收类型、免收金额、免收日期、免收对象签字等,台账样式由各单位自行设计),进行登记备案。免收时,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归档备查。同时,要在免收情况明细台账上签字确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按月向市局报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情况月报表》(表样附后),并将其作为记账凭据,以表代账,以备查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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