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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本文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依据核定比例的请示》(佳地税发【2008】182号)收悉。鉴于你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销售收入的100%和使用率计算缴纳。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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