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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3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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