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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推行的“核定征收、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的管理办法,学习和借鉴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努力创新,提升印花税的管理水平

二、要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和意见,严格申报制度,做好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款结缴入库工作。

三、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征收事宜,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于2008年下半年,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补征工作,要耐心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税款征收到位。

四、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核定征收的认定工作,并在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中做好相关税种登记。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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