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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2号),本文于2009年12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二、审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国家规定需审批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简易备案类减免税和复核备案类减免税。

四、简易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做备案登记处理,填制《简易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回执》,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纳税年度内多次发生的相同报备项目,在第一次提请备案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处理后,可不再重复报备,年度纳税申报时再集中将未报备资料一次报备。

(三)简易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税收上可以确认为收入的凭证。

2. 国债利息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有关单位支付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凭证。

3. 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资料;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及人数资料;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资料;

(4)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资料;

(5)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资料。

4.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当年新招用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

5.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经省科技或商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有关小型维利企业认定的规定执行。

五、复核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内,年度纳税申报前,向有复核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复核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二)符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组织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2)由市(地)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报告。

3.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的资料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议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书、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4.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说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核算情况的说明。

5. 公共基础设施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项目说明;

(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说明;

(3)单独核算免税所得的资料及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明细。

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从事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条件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说明;

(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说明;

(3)单独核算免税所得的资料及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明细。

7. 船业投资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省发改委的备案文件;

(2)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8.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项目说明;

(2)企业实际购置设备的发票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说明。

9. 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

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信息产业部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办理时限。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备案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六、备案类减免税权限。简易备案类减免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备案类减免税由市(地)、县(市)税务机关复核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由纳税人直接向其提请复核备案。

七、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减免,税务机关应实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没有减免期限的,实行年度备案确认。

九、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减免税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税收法律责任。

十一、负责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结后填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账》,纳入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999号)中增设的《减免税分税种分项目统计年度报表》的样式即圣地数据、省国税局有关要求上报。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度优惠的,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按原则规定执行。

十三、各市(地)国、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作出具体补充该规定,并将补充规定分别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上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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