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增门店涉税事宜的通知
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满足百姓需求,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又陆续成立7家连锁分店。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23号,以下简称“总店”)与各连锁分店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等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鉴于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已批准该企业新增门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哈国税函〔2009〕7号),根据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现就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纳税后的有关涉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增7个门店(以下简称“分店”,明细见附件)所在地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店和分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总店向其当管地税机关统一汇总申报缴纳。
总店和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由总店分别向总店和分店的税务登记所在地当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总店应按各分店缴纳的地方税收业务设置明细账簿,各分店应根据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所涉及的经济事项设置辅助账簿。
四、上述应由总店汇总申报缴纳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店的当管地税机关负责;其他应由总店和分店分别缴纳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税务稽查工作,分别由总店和各分店的当管地税机关负责。
五、该公司此前已经市局批准的各连锁门店统一纳税事宜(批准文件文号分别为哈地税发〔2005〕30号、哈地税发〔2005〕101号和哈地税发〔2005〕159号),因相关政策已发生变动,应比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该公司新开业的连锁分店统一纳税事宜,需上报市局审批后确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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