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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哈尔滨城郊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省内接受委托的各银行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地税)》(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地税)》);在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使用由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国税)》(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国税)》)。

二、《专用发票(地税)》和《专用发票(国税)》按式样和联次划分为平推式两联发票、平推式单联发票和卷式单联发票(样式详见附件),均为机打发票,手工填开无效,各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确定使用发票的种类。开票软件由省级银行统一开发,提供各分支机构使用。开票软件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要满足上报数据的需求,特别是使用单联发票必须留有发票电子存根。

三、各银行在办理代收业务时,原则上应向付款方逐笔开具发票,电话、网上银行交费的用户,其发票的取得方式由收费银行同用户协商解决。

四、按照全国统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专用发票(地税)》的发票代码为:平推式两联223000831018、平推式单联223000831019、卷式单联223000831020;《专用发票(国税)》的发票代码为: 平推式两联123000867502、平推式单联123000867501、卷式单联123000867601。发票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随发票印刷年度的变动而变动,发票号码为8位流水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五、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4]83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文件要求,新启用的《专用发票(地税)》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平推两联式O.30元/份,平推单联式0.10元/份,卷式4.00元/卷(50份/卷):《专用发票(国税)》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暂按《专用发票(地税)》收费标准收取,待物价部门审批后,按核准的价格执行,多退少补。

六、发生代收业务,使用《专用发票(地税)》和专用发票(国税)》的各银行,要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报表样式详见附件),具体报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七、新版《专用发票(地税)》和((专用发票(国税)》用票计划于2008年2月末前由各银行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机关逐级汇总后,于3月末前分别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鉴于启用新版发票需要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定于2008年6月1日后,各银行在发生代收业务对,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地税)》和《专用发票(国税)》。

八、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督促各银行做好新版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加强日常管理,正确开具使用保管《专用发票(地税)》和《专用发票(国税)》。

附件: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地税)(平推式两联)

2.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地税)(平推式单联)

3.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地税)(卷式)

4.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国税)(平推式两联)

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国税)(平推式单联)

6.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国税)(卷式)

7.数据报表样式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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