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根据黑地税发〔2009〕8号和哈地税发〔2005〕169号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局“清查税源、明确主体、核定征收、协税护税”的办法,结合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际,细化征管措施,现就有关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清查税源
(一)各基层单位要按照市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拉网式逐户清查。通过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实际使用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对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的权属、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房屋原值、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使用情况逐户进行检查核实。将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利用计算机管理平台,提高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附: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严格掌握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三)清查范围
1.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2.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
3.承租人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4.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5.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6.住宅用房。
二、明确主体
房屋出租的,产权所有人是房屋出租各项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有利于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委托代征,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约定出租房屋应纳各项税收由委托代征人代征。
委托代征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范围:
1.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4.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确定租金:
对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查,分别抽取该地区的代开房屋租赁发票或房屋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合同并参照土地使用税分类划等标准,根据房屋所在位置,按同类地区、同类标准核定单位面积租金。
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是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二是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住宅用房为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
非住宅用房为12%(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 5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
县城、建制镇的综合征收率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执行。
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对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真实和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实行分税种计征。
四、协税护税
各基层单位要争取与工商、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广泛取得个人出租房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行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动态监控。
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案件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行为。
加强宣传与监督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进行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让纳税人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政策,自觉执行政策,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严肃工作纪律,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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