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邮政公司使用发票改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黑龙江省邮政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邮政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决定对黑龙江省邮政公司使用的发票进行改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凡在我省境内属于黑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及邮政代办业务时,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有电脑打印式发票和手工填开式发票两种,由省地税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印制。电脑打印式发票成品规格为190mm×76.2mm,手工填开式发票成品规格为190mm×86mm。均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为三联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均用金光红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电脑打印式发票各联均印刷“中国邮政”标识,颜色与各联印色相同。
三、按照全国统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专用发票》电脑打印式的发票代码为223000841464,手工填开式的发票代码为223000841461,第六、七位年份代码随印刷年份而变动,发票号码为八位印刷流水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启用。黑龙江省邮政公司现使用的《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专用发票》和《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8年底,届时将剩余发票由黑龙江省邮政公司负责统一收缴、登记造册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后缴销。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等事项仍应严格遵照黑地税函〔2004〕163号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电脑打印式)
2. 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
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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