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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税事宜的通知



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松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在哈尔滨市设立56个连锁店,已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等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精神,鉴于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已批准该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后,由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平房区新疆大街83号)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哈国税函〔2008〕49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纳税后的有关涉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健康连锁有限公司及其56个连锁店(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分店”,明细见附件)所在地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公司和分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总公司向其当管地税机关统一汇总申报缴纳。

总公司和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由总公司分别向总公司和分店的税务登记所在地当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

三、总公司应按各分店缴纳的地方税收业务设置明细账簿,各分店应根据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所涉及的经济事项设置辅助账簿。

四、上述应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公司的当管地税机关负责;其他应由总公司和分店分别缴纳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公司和各分店的当管地税机关负责。

五、该公司今后新开业的连锁分店统一纳税事宜,需上报市局审批后确定。

附件: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其分店明细表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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