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