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加大各类型车辆管理力度,增加税收收入,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
(一)哈市市区公路长途客运车辆
1.经市局研究决定,哈市市区(不包括呼兰、阿城)所有公路长途客运企业和个体挂靠经营的长途客运车辆,其税款征收方式实行委托代征。即自2009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7月)起,哈市各线路售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公路客运站统一代征代缴。
2.去程售票收入(从哈尔滨市出发到其它各地市售票收入)按各客运站收入全额计算税金,返程售票收入(从其它各地市返回到哈尔滨市各线路售票收入)按去程售票收入×90%计算税金。
(二)哈市市区以外的长途(联运)客运车辆
哈市市区(不包括呼兰、阿城)以外的其它区、县(市)局,对辖区内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本市售票收入、外地车站代售票款及其他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客运企业或公交联运企业以及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或公交联运车辆,其税收依据《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不同客车(联运车)的车型、座位数、票价、平均载客率以及运营班次确定单车营业额,其各项税额可由主管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所在地交通局运输管理部门或客运站统一代征代缴。
二、联运车辆的管理
1.市区各主管地税部门要在2009年8月1日前,重新清理辖区内所属联运线路车辆应交税额的核定等级,不要任意改变和随意界定核定等级,也不要将原已核定为其它等级征税的线路一律降为按最低等级征税。而是要根据各线路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取得售票收入情况,参考市交通局公交处对各联运线路收取的“线路有偿使用金”的等级来认定其征税等级。
2.市局将联运车辆的单车定额标准由原来的三个等级更改为目前的四个等级。但后追加的第四纳税等级是给个别郊区特殊线路制定的,市区各主管区局不可将其它线路的联运车辆任意定为第四纳税等级。如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按照第四个等级认定纳税的,必须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已经执行第四等级征税的,也必须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同意。
3.市局将于9月对各征收单位所管辖联运线路车辆核定等级的标准进行检查,发现有和“线路有偿使用金”等级不匹配、应报市局批准而未上报批准的和应上报备案而未上报备案即执行第四等级税额纳税的,要给予纠正和通报批评。
二○○九年七月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