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缴纳发票违章等行为性罚款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缴纳发票违章等行为性罚款时,办税服务厅应使用机打《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名称”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税目名称为“其他罚没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50107。市区的纳税人缴纳的罚没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各县(市)的纳税人缴纳的罚没收入缴入县级国库。
二、关于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资金的拨付问题
1、各区局(不含呼兰、阿城区局)和涉外分局奖励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资金,由本局先行垫付,年底与市局统一进行结算。
2、县(市)局奖励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资金,由各县(市)局持黑地税联〔2008〕13号文件,向当地县(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3、呼兰区局、阿城区局奖励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资金,在财政体制未改变之前,持黑地税联〔2008〕13号文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在财政体制改变之后,由本局先行垫付,年底与市局统一进行结算。
三、各单位在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应按黑地税联〔2008〕1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各单位在向举报人支付饮食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金时,应填制《饮食业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哈地税发〔2007〕9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各单位向举报人支付的奖金,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算。
附件:《饮食业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八年九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