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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市(行署)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公示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认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共50家(见附件),发证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有效期为三年。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黑龙江省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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