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我省地税系统征管类税务检查证即将到期,省局决定近期进行换证工作。为统筹安排好办理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证时间
为保证全省换证工作及时、平稳、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税务检查证换发时间为2011年4月—5月。按照总局要求,新换发的税务检查证的样式和标准均没有变化,征管类检查证内芯取消“有效期限”内容,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在岗期间相同。
二、换证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文件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各市(地)、县(市、区)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需要核发征管专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发证范围。具体哪些人员需要核发征管类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换证工作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一)填报申请表。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税务人员应填报《申请办理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并需经县(市、区)局主管领导和市(地)局审核。申办人应准备两张二寸蓝色背景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一张贴在申办人员基本情况表上,一张用于办理证件。各市(地)局应填报《办理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汇总表》(见附件2)。以上表格需上报省局备案,同时汇总表要以电子文件方式传至省局征管处王宏军NOTES信箱。
(二)信息录入。各市(地)局征管部门要将本地无旧证需新办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等内容按照操作要求录入到《税务检查证管理系统》当中;已核发过检查证人员不需录入。
(三)证件打印。各市(地)局完成上述工作后,要及时电话告知省局,省局将统筹安排各市(地)局人员到省局办理税务检查证的打印、盖章、塑封和发放等工作。
联系人:王宏军 电话:0451—53602459。
(四)证件换发。税务检查证换发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地税机关在发放新税务检查证的同时,应将旧检查证收回,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地)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原检查证已经损毁、丢失的,应说明原因,并登记上报市(地)局备案。
四、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换发检查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如期完成换证工作任务。全省的征收管理专用检查证换发工作由省局征管处统一负责,各市(地)局的换证工作应由征管部门负责。同时要严格按照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 申请办理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2. 办理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