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8〕74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7〕74号)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
二、税收政策
(十)从事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代收转付收入可在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将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地市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十三)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条件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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