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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71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综合征收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适用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附件1)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超定额购票综合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超定额购票的,按照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超定额购票综合征收率表》(附件2)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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