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缴欠税工作的公告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欠税清缴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缴欠税的意义和目的
企业欠缴国家税金,既违反了税收法律,扰乱了税收秩序,又非法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不利于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对守法经营、遵章纳税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大力清缴企业欠税,对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税款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平等竞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缴欠税范围
(一)本次清缴欠税的企业为地税机关管辖的各类企业。
(二)本次清缴的欠税主要包括:
1. 发生纳税义务未计提的应缴税金;
2. 计提但未申报的应缴税金;
3. 已申报但尚未缴纳入库的税金。
在清缴欠税时,对纳税人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各项规费(含社保费)一并清缴。
三、清缴欠税的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报。各类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对本企业2007年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和2008—2013年的应纳、已纳及欠缴地方税(费)金额等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清缴税款企业自查自报表》(下载地址:http://www.hrbtax.gov.cn/web/mod/wsbs/show.php?mid=74&xtype=532&id=82)及《企业缴款承诺书》(下载地址:http://www.hrbtax.gov.cn/web/mod/wsbs/show.php?mid=74&xtype=532&id=80),经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通过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方式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对企业自查出的欠缴税(费),应当报经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正申报入库手续。
(二)主管地税机关分类清缴。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自查自报情况,在核实评估、查找疑点的基础上,将于2014年3月至9月,组织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和欠税数额较大、缴款不主动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和重点稽查。主管税务机关将针对税务稽查、核查和抽查(以下统称“检查”)的结果,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 对不按规定主动申报,不如实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 对纳税人故意隐瞒不报应纳税款,或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甚至拒绝接受检查、抗缴税款的,实行“三个一批”,即:采取发布公告公开曝光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一批;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一批。
四、清缴欠税的有关政策
(一)对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自查并积极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或者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采取发布欠税公告、阻止出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将纳税人所欠税款清缴入库。
(三)对纳税人故意隐瞒不报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广大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清缴欠税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如实申报应纳税(费)款,及时缴纳欠缴税(费)款,同时,也真诚希望广大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清缴欠税工作进行监督。
咨询服务电话:12366;举报电话:0451—8427855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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