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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有纸质申报和模板申报两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三、纳税人或代理人申报时需报送纳税人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纳税申报表》可登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ljtax.gov.cn),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为了减少办税服务厅申报等待时间,纳税人或代理人可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金三系统导入专用模板,按要求填报无误后,用U盘携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窗口进行模板申报。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咨询服务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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