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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发[2016]36号)精神,现将《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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