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4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