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述发票的宣传辅导,并按时供应新版发票,确保2月1日新版发票的正常使用。原《陕西省西安市建筑业统一发票》、《陕西省西安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陕西省西安市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可延用至2007年4月30日。旧票于2007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后,各局应及时做好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2007年1月24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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