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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申报受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用直报形式,即由企业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地税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材料时应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查验经办人员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确定联系人员。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应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出具企业委托书。

省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不论资产损失所属年度,一律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地(市)级地税机关确定,县(区)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具体执行标准。

(一)《办法》第四章“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第十七条“单笔数额较小”,具体执行标准为:单笔数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

(二)《办法》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中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单项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占企业同类资产账面价值10%(不含)以上;

2、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或增加亏损10%(不含)以上;

3、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或增加亏损10万元(不含)以上。

属于同一债务方或属同批量的资产损失应当一次报批。

四、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包括资产自行计算扣除损失情况说明、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损失内部证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进行日常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时,相关审核、审批人员应就审核实施情况、企业资产损失相关情况、合规性审核情况、依据的具体税收政策、初审、复核意见等形成工作底稿,连同企业自行申报资料和申请审批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二○○九年七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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