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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报来《关于我集团公司所属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兵器财字[2006]808号),请税务总局明确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建设并向职工销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华山公司采取集资建房形式建设职工住房,符合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并按西安市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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