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整合资源,规范行为,提高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纳税咨询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
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接收到的各类举报、投诉,直接转发监察、稽查部门办理。
第三条 陕西地税互联网站纳税咨询遵从依法、无偿、准确、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省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的日常管理,包括互联网站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直接回复、分办、转办、校对汇总、终审以及咨询库的维护和管理;省局各业务处室负责接收省局纳税服务处分发的纳税咨询问题,并组织人员按要求解答。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只开通到地市级。各设区市、杨凌地税局、省局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局”)负责解答本级接收到的和省局转发的各类纳税咨询问题。各市局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传递、督办等纳税咨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按要求解答纳税咨询问题。
第六条 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岗位设置有:咨询受理、部门处理、部门审核、汇总校对、咨询终审等岗位。其中,咨询受理、汇总校对等岗位设在网站主管部门;部门处理、部门审核岗位设在各业务部门,部门审核岗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省局咨询终审岗设在纳税服务处;各市局咨询终审岗由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
第七条 咨询受理岗人员必须每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http://202.108.90.146/manage),及时受理纳税咨询问题。根据纳税咨询问题的类型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直接回复。对于重复提出的问题、咨询库中已有问题、非税务管辖问题、表述不清问题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不予受理的问题等,咨询受理岗人员从纳税咨询系统中选择预设的答复意见直接回复纳税人。
(二)分办。对于确需业务部门答复的纳税咨询问题,由咨询受理岗于每个工作日的17:00时分发至相关业务部门的部门处理岗,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解答。
(三)转办。对于需要交由各市局解答的问题,由咨询受理岗于每个工作日17:00时转发至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组织解答。
第八条 部门处理岗人员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系统,接收咨询受理岗分办的纳税咨询问题后,要及时进行解答,并将答复意见报部门审核岗审核。
第九条 部门审核岗负责对部门处理岗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条 校对汇总岗收到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后,对答复意见进行汇总,并从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正式的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终审岗负责对汇总校对岗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纳税人。
第十二条 咨询受理岗应当自接收纳税咨询问题起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校对汇总岗应当自收到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后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
负责咨询问题解答的业务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纳税咨询问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部门处理岗认为接收到的纳税咨询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解答范围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部门审核岗,部门审核岗审核后认为确不属于本部门解答范围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签署转发原因并转发至咨询受理岗。
第十三条 咨询受理岗负责对纳税咨询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对临近答复期限或逾期未处理的咨询件进行催办;定期对网站纳税咨询答复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纳税咨询答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纳税咨询答复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为准,不得引用其他观点。
(二)纳税咨询答复不对有关“文件”进行解释,只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和征管规定的指导、辅导和引导,并告知具体业务事项的判定和办理应当直接联系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纳税咨询问题的解答应当使用“您”、“贵公司”、“很抱歉”、“对不起”等规范性礼貌用语。
(四)纳税咨询答复不得使用各类行政性用语,应当使用建议、参考、参阅等引导、指导性用语。
(五)纳税咨询答复中引用“文件”要规范,先标引文件标题,后用“()”标明发文字号。为方便纳税人,引用“文件”一般都应添加超链接。
第十五条 陕西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定期对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答复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纳税咨询受理情况纳入省局对各市局的目标责任考评。
第十六条 各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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