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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16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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