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2006年9月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