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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票据开具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营改增”后,要求保险公司将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在收取保费的增值税发票上进行备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车船税完税信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后,由于车船税纳税额未体现在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之中,导致部分纳税人无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证开具

  在“金税三期”正式上线之前,对需要开具表格式完税证明作为会计凭证的纳税人,暂由保险公司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并且在备注栏内备注纳税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车架号作为会计凭证。对于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不再备注车船税相关完税信息。

  在“金税三期”正式上线以后,扣缴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向地税征收机关明细申报后,由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 有效证件换开《完税证明(表格式)》。保险公司领取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全部办理结报缴销,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上缴票证领发税务机关。

  二、票证管理

  (一)对需要领取《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保险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征管鉴定变更处理,将“是否代扣代缴”选项勾选为“是”。征管鉴定变更后,保险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应当按规定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二)扣缴义务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

  扣缴义务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三)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次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开具作废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应当全份保存。开具作废的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四)扣缴义务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管理员之间必须建立票证结报缴销制度,扣缴义务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款入库与信息报送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办理结报缴销。对于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代收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管理岗在征管信息系统(胖客户端)的委托代征模块中录入《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票证明细信息并开具汇总缴款书并进行税款征收。为保证车船税税源信息的完整性,保险公司应以电子表格形式,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部分的车船税税源明细资料。

  本通知关于票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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