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全面、准确,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商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8日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全面、准确,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基本信息,报备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缴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既包括《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缴费人。
第四条 纳税人(含缴费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地税机关在税费征管工作中应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各类信息,避免重复报送。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可分为:
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单位隶属关系、批准设立机关、证照名称、证照编号、开业设立日期、从业人数、会计制度(准则)、经营范围、行业、街道乡镇、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税源管理登记信息。包括:建筑业项目登记信息、不动产项目登记信息、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源信息、土地出(转)让信息等。
(二)报备信息。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报告等。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包括:网上申报信息、延期申报等。
(四)纳税人的财务报表信息。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五)纳税人(缴费人)的缴费信息。包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各类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各类缴费信息。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核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录入税务登记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送涉税数据,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数据或者报送的数据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信息资料的数据质量作为纳税人信用评价的重要考评项目,对于报送信息资料数据失真的纳税人信用评价不得为A级。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可根据其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依据执法责任制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如与上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关于《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报送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3.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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