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26号)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一)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推进简政放权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情况。
(1)督察已公开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重点督察是否存在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是否存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外的税务事项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或变相保留;省以下地税机关是否公布本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督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各级地税机关对取消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已取消项目后续管理制度调整工作流程;是否按照要求加强后续管理。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以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2)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涉及的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3)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4)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2013—2015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5)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二)严格税收执法情况。
1.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
重点督察是否存在国税局、地税局未按规定共享“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导致税费漏征的情况。
2.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重点督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和尾盘管理中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未将土地增值税预征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进行关联比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未进行处理;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未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销售尾盘的项目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重点督察地税机关未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办理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事项,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
(2)发票管理。重点督察地税机关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情况;未按规定处理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申报销售额的情况。
(3)欠税管理。重点督察清缴欠税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为有欠税和滞纳金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注销;未按规定确认呆账税金、核销欠税的情况。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自2015年2月1日实行后,对各级地税局按照规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情况开展督察。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的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协查管理执行情况开展督察。重点督察各级地税稽查局查补税款的按期入库、处理处罚情况。
3.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261号)规定的自2012年3月1日起,地税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办理个案批复,执行请示、会签、审查、备案、公开程序的情况开展督察。
二、督察内容所属期及督察时间安排
督查所属期: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督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2015年6月开始,9月底结束。其中:6月份为自查阶段;7—8月份为对下检查阶段;9月份为整改总结阶段。
从7月起,省局将执法督察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相结合,按照有关规定选取20%以上市局开展督察内审工作。
三、督察方式
今年的执法督察工作要在对本级机关涉及督察内容的部门、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下查一级。省、市级地税机关检查下级单位的比例不得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延伸到纳税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检查的情况。
四、督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督察工作,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工作,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督察工作。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创新督察方法,不断规范督察工作开展。
(三)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上报材料。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并认真总结,及时统计相关数据,按要求认真填制报表及报表说明,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1.各市局应根据督察项目,结合2015年省局绩效考核要求,制定2015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包括必查项目计划、完成督察项目的具体时间期限、计划督察下级局的数量),并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
2.各市局向省局报送的督察材料包括:督察2个下级局的全部工作底稿,根据上报工作底稿编写的2个案例,2份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报表;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以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以上各项要求将纳入绩效考核,上报材料均要求报送电子版,上传到省局督察内审处FTP。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