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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推进地税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和省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宝鸡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已经5月13日市局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5日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推进地税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和省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领导担任(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局征管科、风险管理评估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基金处、税源科、纳税服务科、大企业管理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重大税务案件的公开,由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二)制定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四)指导监督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市局承担法规管理工作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征管科、风险管理评估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基金处、税源科、纳税服务科、大企业管理科、监察室、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畴及资料是否齐全,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登记。

(二)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征求和收集纳税人、稽查局、税源管理局对案情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初步审核案件,汇总提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理意见。

(四)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五)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六)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审理意见书的执行结果。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常务副主任决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稽查局领导以及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税务行政处罚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案件立案情况清册》及《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委会办公室依据本规程第九条第五、六款提出拟补充审理案件,报经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及主任批准后,稽查局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将案件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七)拟提出的稽查建议书。

(八) 重大税务案件案情简介。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理时间、审理意见等;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的,还应当列明主持人、参加人员。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形成审理记录。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审委会办公室初审和审委会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与涉案纳税人、税源管理机关、稽查人员进行沟通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意见建议;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案件进行初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三)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五)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初审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同时附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意见。

(二)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三)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依次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及“三见面”收集意见建议,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五)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二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相关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市局稽查局及各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执行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宝鸡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局原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办法及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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