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社会事务办(局) :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 《 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财法〔 2011 〕 6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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