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上述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应填报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申报,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19)的,应提供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海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海关将根据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征收保证金。
三、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现金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
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 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产品类型: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
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1530n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路。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6%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3、其他美国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32%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