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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6年第13号公告--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8.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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