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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7号)的规定,暂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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