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