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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将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安排在2009年6-7月,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的督导检查内容,在本月内先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二、对2009年5月1日以前已清算项目产生的补税、退税进行及时处理,做好督导检查准备。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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