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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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