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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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