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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27号公告--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将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由5%调整为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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