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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二款明确“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此款中的教育劳务收入指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不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收取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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