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辽财税〔2013〕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辽财税[2013]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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