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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税收纳税人部分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概念

  纳税人涉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是指我市地方税收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可以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基层局的主办税服务厅(不包括驻乡镇或街道的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二、“同城通办”实施项目及范围

  综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技术实现等因素,下列三项涉税业务列入首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企业类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企业类纳税人(包括单位登记和代扣代缴登记)及其所属项目(包括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和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下列申报纳税业务实行同城通办:

  1.正常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包括: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

  3.工会经费申报业务(仅限每月申报期内)。

  4.打印《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POS机缴税和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5.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业务。

  (二)网络机打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1.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4.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5.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业务

  对个人申请开具在我市一定期间内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实行同城通办。

  三、“同城通办”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上述三项“同城通办”业务时,报送资料与在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时一致,具体如下:

  (一)企业类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1.《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2.《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网络机打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1.《发票领用簿》。

  2.《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3.作废、冲正和被冲正发票实物。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业务

  1.开具人为本人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开具的,还需提供纳税人本人和被委托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见附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实行“同城通办”的情形

  (一)下列申报纳税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

  1.非企业类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2.未进行基础信息核实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3.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4.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业务。

  5.逾期申报、代开发票税款征收、评估补税、自查补税等申报纳税业务。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车船税申报、网上申报纳税人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纳税业务。

  (二)下列发票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和交验业务。

  2.存在逾期交验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和交验业务。

  3.未取得通用发票领用资格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业务。

  4.已办理网上申请领用的发票领用业务。

  5.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的领用和交验业务。

  6.发票缴销业务。

  (三)下列证明开具业务不实行同城通办,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具在一定时期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和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证明。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企业类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业务时,如出现如下问题,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1.申报税种与税种认定不一致的,直接由受理此项业务的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人申报税种进行申报。

  2.在缴纳税款前,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向原打印税收票证的地税机关申请作废申报记录和税收票证,重新进行申报。

  3.遗失税收票证的,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向原打印税收票证的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打印税收票证。

  4.发现多缴税款的,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退、抵税业务。

  (二)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作废和冲正发票交验时,如存在遗失情况,应回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如发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实际税款不符,应携带证明及相关证据资料到税款所属的地税机关进行核实。

  特此通告。

附件:委托授权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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