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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控制不合 理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全面推动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将卫生部、财政 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 (卫公医发[1994]1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 --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 地实际参照执行。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1号)

根据两部199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 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 家对部分西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 确定了第二批《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为使各地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对医院制剂各地可结合当地临床实际 需要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规定及办法。

二、凡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名,公费医疗可同时报销进口及国产品种 ,未注标记的药名,只限于报销国产品种。

三、凡注有【特】标记的药名,为特殊用药品种,各地应结合临床实际 需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完善用药审批制度。

四、对于注明【适】标记的药名,仅限于适应症(或病种)使用,各地 应按所列适应症(或病种),严格地症用药,超出规定范围用药者,按 自费处理。

五、其他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卫公医发[1993]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试行)——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中成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确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使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由于各地使用中成药的习惯有一定差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卫公医发[1993]3号的精神,对本文所规定的报销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可在原规定10%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和饮片,各地可结合临床需要对医院制剂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办法。

  三、其他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卫公医发[1993]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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