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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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