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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

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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