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60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40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30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25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10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12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6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2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2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1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收费 │(元/样) │ │标准 │ │ │(元/ │ │ │样)─┬───────────────┼────┼─┬────────┼──评│成品烟 │ 40 │常│总氮 │25 │单料烟(烤) │ 50 │规│烟碱 │25吸│单料烟(晾烟) │ 60 │化│总糖 │25 │综合仲裁(评吸物测) │100-200 │学│氯 │20─┼───────────────┼────┤ │总挥发碱 │20 │单袋;总袋;卷曲度; │各30 │ │制样和水份 │15丝│断裂伸长; │ │ │ │ │伸长率;白度;卷曲度; │各20 ├─┼────────┼──束│水份 │15 │ │总粒相物 │ │ │ │烟│(T.P.M) │ 60─┼───────────────┼────┤气│烟碱 │ │透气度、抗张强度、 │ │分│(含T.P.M) │100各│强力耐折度、 │ │析│过滤效率 │种│白度、撕裂度、 │各20 │ │(含T.P.M) │140烟│伸长率、不透明度、 │ │ │一氧化碳 │用│长度、平滑度、 │各20 │ │(含T.P.M) │ 80纸│定量、水份、灰份、 │ │ │焦油 │ │阻燃性;尘埃度 │各15 │ │(含T.P.M,NicH2O)│140 │厚度、外观 │各10 │ │透气度 │ 20─┼───────────────┼────┼─┼────────┼── │填弃性 │25 │物│重量圆围透气度压│烟│水份 │15 │理│降 │各15丝│ │ │硬│硬度 │ 20─┼───────────────┼────┤度│包装空头外观长度│各10 │ │ │ │含未量燃烧性水分│各15─┴───────────────┴────┴─┴────────┴──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