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1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9年1月1日至 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43号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财税字[1994]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1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19年1月1日至 2021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本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43号 ),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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